这两条控状刑责一重一轻,让人觉得谋杀徐晓芳的案件可能因人事变迁、时间湮没了证据,负荷了入罪有难度,必须仰仗法庭上的司法过招方能言胜。过去许许多多不同类型的刑事检控,往往因为查案程序的纰漏,疑点利益归为被告而获判无罪。在关丹,有多宗的贩运毒品因为警方的疏失或渎职而让被告逃出门关。
寇天福的谋杀案件,外加一条逃离扣留所的控状,合理的怀疑是,如果谋杀罪名难以入罪,那么,逃狱的罪名可能顶替而上让他最终入狱。只是,两年的囚禁和死刑的落差十分悬殊,不但令死者含冤,也令家属有所遗憾,更重要的是,寇天福当年被指犯下的罪行引起公众义愤填膺,社会的期待就会落空。
按照过去不明文的检控传统,犯案累累的罪犯多数以最高的刑罚作为提控标准。举例:如果罪犯非法拥有枪弹,而同时也在不同地点收藏致命性武器,通常都以军火法令对付,因为绞刑至死已足够让他付出所有的代价。
寇天福逃越扣留所的指控,反映一个讯息,由於警方掌握事实俱在的证据,他似乎难以逃脱罪责。
不过,当年寇天福如何能从警卫森严的扣留所安然逃逸无踪,这是有待解开的迷团。假如他当年遭捕后面对提控,可能早已伏罪。如今时迁势移,当年的证人或证物可能欠缺完整构成入罪的因素,如果有这种疑虑,人们就不得不回头看他成功越狱影响了今后的审讯,法律的公义也因此褪色。
警方虽然信誓旦旦要揪出害群之马,让疏於职责或参与里应外合勾当的负责警员面对惩治,但多数案例,这些人只处以内部纪律行动,虎头蛇尾掩盖了丑行维护这个纪律部队的形象。
在大马,政府部门各阶层官员如果触犯法纪,通常都是以冷处理的方式大事化小,小而化之的惯性来维护声誉和形象。群众对政府长期的恶劣印象是,竭尽所能庇护犯法的公务员,唯恐百余万的公仆有抵触情绪而与执政者暗中对抗,影响了大选的票源,但却使到更大层面的民间的反弹,产生厌恶,得不偿失。
事实上,如果公正严明、大刀阔斧整顿政府部门,则维护形象可以不断加固,使民众的疑虑缓解。政府卷入这种包庇文化由来已久,何时能痛定思痛割除这种毒瘤,这是人民久等的期待。
光明日报专栏 是非如流 31-10-2011